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出现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