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发审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发审委会议,组织发审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投票等事项。 发审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发审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