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冻结、查封的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满前10日内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每次继续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逾期未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