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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

第五条 并购重组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多于3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不多于7名。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行业自律组织或者相关主管单位推荐、社会公示、执业情况核查、差额遴选、中国证监会聘任的程序选聘并购重组委委员。 第七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4年。 第八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组织设立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专家咨询委的具体组成办法、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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