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4年修订)(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并购重组委会议开始前,委员应当签署与并购重组申请人及其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人员接触及回避事项的有关说明,并交由中国证监会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