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2011年) 第四章 并购重组委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并购重组委会议 第二十五条 并购重组委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弃权。 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并购重组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