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2017—2020年)(2017年) 要按照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进行疾病分类诊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报告传染病疫情,对疑似暴发或聚集性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关注疫情监测系统和当地舆情动态,建立完善病毒性肝炎暴发或聚集性疫情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及时核实疑似暴发或聚集性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确定发生暴发或聚集性疫情后,要依法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治疗救助、宣传教育和风险沟通等工作。

要按照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进行疾病分类诊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报告传染病疫情,对疑似暴发或聚集性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关注疫情监测系统和当地舆情动态,建立完善病毒性肝炎暴发或聚集性疫情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及时核实疑似暴发或聚集性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确定发生暴发或聚集性疫情后,要依法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治疗救助、宣传教育和风险沟通等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病例报告的技术指导,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并通报结果。有效利用现有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系统、哨点监测系统、死因监测系统、免疫规划信息系统、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和免疫规划效果评价等流行病学专题调查资源,定期分析疫情数据,及时掌握、研判本地病毒性肝炎疫情现状、危险因素及流行趋势。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升疫情报告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以医院为基础的哨点监测系统,动态了解一般人群病毒性肝炎发病、死亡及相关危险因素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