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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百二十六条

第四百二十六条 施放中型或重型无人驾驶气球后,施放气球的单位或个人应

当立即将下列内容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气球识别标志;

施放地点;

实际施放时刻;

预计穿越18000米的时刻,如果高度是在18000米或其下时,则为预计上升到巡航高度层的时刻和预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