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四百二十四条 重型或者中型无人驾驶气球预定放飞前,施放气球的单位或
个人应当至少提前7天通知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应当负责向有关单位发布情报。通知的内容包括:
气球运行的识别标志或项目代码名称;
气球的分类和说明;
二次雷达编码或NDB频率;
施放气球的单位的名称和联系电话;
施放地点;
预计施放日期、时间及活动范围;
如为多次施放,施放气球的数目和两次施放之间的间隔时间;
巡航高度层;
预期上升方向及预计穿越18000米标准气压高度或上升至巡航高度层(如在18000米或其下)所需的时间以及地点;
预计结束运行的日期、时间和计划碰撞回收区的地点,如气球从事长期运行,不能精确预报出结束运行的日期、时间及碰撞地点的,则应当采用“长期”一词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