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百二十一条
第四百二十一条 在日落至日出期间或在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规定的日落至
日出期间的某一时间,施放重型无人驾驶气球并使其在18000米标准气压高度以下运行的,应当在气球及其附近和业载(不论附件和业载在运行中是否与气球分离)上装备至少8千米以外可见并且其闪光频率为每分钟至少40次但不多于100次的闪光灯。
日出期间的某一时间,施放重型无人驾驶气球并使其在18000米标准气压高度以下运行的,应当在气球及其附近和业载(不论附件和业载在运行中是否与气球分离)上装备至少8千米以外可见并且其闪光频率为每分钟至少40次但不多于100次的闪光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