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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百一十八条

第四百一十八条 重型无人驾驶气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运行:

无论是自动或是遥控的,在气球上至少应当装备两套各自独立工作的业载运行终止装置或系统;

聚乙烯零压气球至少装有两套各自独立工作的系统用以终止气球囊的飞行;

气球球囊表面应当装备能反射雷达波的装置或材料,以便对地面的雷达提供回波,或者在气球上装备适当的装置,以便使用人在地面雷达有效范围外继续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