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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五条 地区管理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的职责如下:

掌握本地区管理局范围内的飞行计划和飞行动态;

监控本地区管理局范围内的飞行流量,提出实施流量控制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按照民航总局飞行流量管理单位的指令,组织本地区管理局有关管制单位落实指令的要求;

对本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定期和不定期飞行起飞、降落时刻提出审核意见;

与本地区有关的非民用航空单位进行协调;

协调本地区管理局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有关问题;

协调本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航空器经营人航务部门之间出现的有关流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