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三十四条
第三百三十四条 由于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上的失误,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件,
为空中交通管制严重差错:
飞行取消、返航、备降;
在航空器仪表进入着陆时,错误地关闭导航设备或同时开放同频双向导航设备,并以此实施管制;
指挥航空器起降过程中违反尾流间隔规定;
影响邻近管制区管制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者致使航空器飞出该管制区10分钟后仍未与下一管制区建立无线电联络;
承办出国专机、重要任务飞行时,未向有关国家申请或者申请错误;
组织实施专机、重要任务飞行过程中,因管制原因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差错;
值班过程中脱离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