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三百三十二条 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正在运行的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侧向

间隔、垂直间隔同时小于下列规定的间隔标准,为空中航空器危险接近:

在航路飞行阶段(指在区域管制区内的飞行)时,危险接近是指:

纵向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3千米;

侧向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3千米;

垂直间隔:高度在6600米(含)以上时小于200米或高度在6000米(含)以下时小于100米。

在进近飞行阶段(指在进近管制区内的飞行)时,危险接近是指:

纵向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2千米;

侧向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1千米;

垂直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100米。

在塔台管制区飞行时,危险接近是指:

纵向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500米;

侧向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200米;

垂直间隔:相近两航空器小于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