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民航局公务员申请监察员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填写《民航监察员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所在部门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审查;
申请人将所在部门同意的申请表及初始培训的考核、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
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统一办理监察员证。
申请人填写《民航监察员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所在部门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审查;
申请人将所在部门同意的申请表及初始培训的考核、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
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统一办理监察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