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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四节

第五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四节 起飞预报

第七十六条 起飞预报应当描述机场跑道及爬升区域特定时段内预期的地面风向和风速及其变化、气温、修正海平面气压以及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与航空运营人之间协定的任何其他要素的情况。 第七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提供的起飞预报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起飞预报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前3小时内向航空运营人和飞行机组提供。 第七十九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不断检查已发布的起飞预报,达到修订条件时,及时发布修订预报。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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