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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一节

第五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航空天气预报是气象预报员对机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域等飞行空域预期气象要素的发生及变化所作出的分析和说明。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机场预报、着陆预报、起飞预报、区域预报… 第六十条 航空天气预报应当由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按规定制作和发布。 第六十一条 除机场气象站以外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气象预报室。气象预报室及其气象预报员的职责如下: 第六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获取制作天气预报所需的如下主要资料和产品: 第六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民用航空气象预报质量: 第六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发布1份新的预报,即自动取消以前所发布的同类的、同一地点的、同一时段或者该时段的某一部分以及该时段的某一时刻的任何预报。 第六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持续检查已发布的航空天气预报,按规定及时更正、修订发布的预报。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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