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违反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换民用航空气象情报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错误或漏交换民用航空气象情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所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