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向有关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供如下气象情报: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向机场管制塔台提供的气象情报应包括:

机场管制塔台所在机场的电码格式、明语格式的机场天气报告、趋势预报、机场预报、实时的气压、风向、风速、温度、湿度、跑道视程数据;

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及告警;

收到的尚未包含在已发布的重要气象情报中的火山灰云的情报;

收到的关于喷发前火山活动或者火山喷发的情报。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向进近管制室提供的气象情报应包括:

与进近管制区域有关机场的电码格式、明语格式的机场天气报告、趋势预报、机场预报及其修订预报;

与进近管制区域有关的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风切变警报及告警、机场警报、航空器观测报告;

收到的尚未包含在已发布的重要气象情报中的火山灰云的情报;

收到的关于喷发前火山活动或者火山喷发的情报。

机场气象台向区域管制中心提供的气象情报应包括:

管制区内各机场的电码格式的机场天气报告、趋势预报、机场预报及其修订预报和飞行情报区或管制区内其他的气象情报;

管制区的区域预报、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和航空器观测报告;

收到的尚未包含在已发布的重要气象情报中的火山灰云的情报;

收到的关于喷发前火山活动或者火山喷发的情报。

遇到紧急情况时,空中交通服务单位请求提供的气象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