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第四章 气象观测与探测 第二节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第二节 第四章 气象观测与探测 第二节 气象探测与航空器观测 第五十三条 气象探测是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利用天气雷达、风廓线雷达、激光雷达、气象卫星、雷电探测、风切变探测等设备或者系统对气象要素以及天气系统所进行的观察和测量。 第五十四条 气象探测设施设备的安装地点及其环境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探测气象要素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天气状况、用户需求及业务工作的需要实施探测。 第五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气象观测和报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航空器,在国际航线上飞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气象… 第五十七条 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收到航空器观测报告,应当及时通报给相应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 第五十八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收到话音方式的航空器观测报告,应当通过传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立即发送给本飞行情报区气象监视台、本地区气象中心。地区气象中心收到话音方式的航空…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