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试运行时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进行人员培训和考核;
制定、修改相关的工作程序;
新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或自动气象站的,按照规定进行对比观测,制定或修改本机场特殊天气观测报告标准;
制定试运行期间的安全保障方案;
制定其他必要的措施。
进行人员培训和考核;
制定、修改相关的工作程序;
新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或自动气象站的,按照规定进行对比观测,制定或修改本机场特殊天气观测报告标准;
制定试运行期间的安全保障方案;
制定其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