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撤销时,应当将保存的全部资料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移交。

移交单位应当编制移交清单。经交接双方核查后,在清单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单由接收单位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