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气象气候资料整编与分析的规定编制机场气候志或机场气候概要:

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24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制机场气候志。

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非24小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或者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制机场气候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