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如下气象情报:

用于编写航行资料汇编所需的气象情报:

机场气象特征和气候资料;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设施和设备等情况及其预期的重要变更;

其他信息。

用于编制航行通告或火山灰通告的情报应至少包括: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建立、撤销和重要变更;

火山活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