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七章 航空气象探测 第二节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二节 第七章 航空气象探测 第二节 机场地面气象观测和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机场地面气象观测和报告应当由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按照《民用航空气象——第1部分:观测和报告》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机场地面气象观测项目包括地面风、能见度、跑道视程、天气现象、云(垂直能见度)、气压、气温、湿度、最高气温、最低气温、降水量和积雪深度等。 第四十七条 机场地面气象观测分为例行观测、特殊观测和事故观测。 第四十八条 无论有无飞行任务都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间隔和项目进行例行观测和报告。例行观测的时间间隔通常为1小时,也可以为0.5小时。 第四十九条 机场特殊观测和报告的标准应当由民用航空气象管理机构组织相应的气象服务机构,参考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与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有关的航空营运人共同协商制定。 第五十条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发现天气情况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提供的天气情况有差异时,应当将该情况通报相应的气象服务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机场地面观测报告应当以缩写明语形式、“METAR”和“SPECI”电码格式在本场内传播,以“METAR”和“SPECI”电码格式向本场以外传播。 第五十二条 为了确保民航地面气象观测工作的及时性和连续性,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均应当具备必要的备份观测手段。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