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航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的日常业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成立相应的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承办本地区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