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严格遵守以下通信纪律。
禁止与非规定的电台联络,不准冒用、伪造呼号或作不表明身份的发射;
按规定的程序、通信方式和通信资料进行工作;
通信工作中要密切协作,禁止在机上争执、拍发不友好的信号和私人通话、通报;
非工作时间,禁止使用电台设备。工作时间内不得使用通信设备收听和拍发与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无线电信号。
禁止与非规定的电台联络,不准冒用、伪造呼号或作不表明身份的发射;
按规定的程序、通信方式和通信资料进行工作;
通信工作中要密切协作,禁止在机上争执、拍发不友好的信号和私人通话、通报;
非工作时间,禁止使用电台设备。工作时间内不得使用通信设备收听和拍发与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无线电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