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二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 第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 第十二条 撤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由设台单位向原批准设置该台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报告,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