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年) 第十一章 行政手续 第七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年) 第七十四条 第十一章 行政手续 第七十四条 旅客被拒绝过境或者入境,承运人应当按政府的命令将旅客运回其出发地点或者其他地点,旅客应当支付适用的票价。用于运送至拒绝入境地点或者遣返地点的客票,承运人不予办理退款。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