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四章 审议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审议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 规章草案经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会议讨论后,由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主任根据讨论情况提出送交民航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直接送民航总局局长审批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