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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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勤人员退休年龄和停飞、退休后待遇的暂行规定

1985年12月9日民航总局发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已由《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 400 号)、民航局《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停飞和离退休后发给生活补助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民航局发[1992]383 号)作出了新规定。同时根据国务院规定,1998 年民航企业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由地方社保部门按规定计发。该规定应当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