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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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品程序的暂行规定
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发
规定涉及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品的审批程序,其内容一部分已由现行的有关 PMA 程序所覆盖,另一部分已被现行程序修改,可以废止。
关于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品程序的暂行规定
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发
规定涉及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品的审批程序,其内容一部分已由现行的有关 PMA 程序所覆盖,另一部分已被现行程序修改,可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