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 被 2001年12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04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明令废止。

被 2001年12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04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明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