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 二、 对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14件民用航空规章和25件规章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14件、25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 被 2001年12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04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明令废止。 二、 对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14件民用航空规章和25件规章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14件、25件)》。 被 2001年12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04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明令废止。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