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2年) 六、 增加第33.76条,内容如下: (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2年) (4) 六、 增加第33.76条,内容如下: (4) 对于采用进气道防护装置的发动机,本条的符合性验证应在该防护装置起作用的情况下进行。发动机的批准文件上应注明对这些要求的符合性验证是在防护装置起作用的情况下进行的。 (3) 目录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