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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2年) (a)

(a) 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为确定第 33.87 条规定的有关持久试验的发动机功率特性和条件所必需的校准试验。功率特性校准试验的结果是确定在整个转速、压力、温度和高度工作范围内发动机特性的依据。功率额定值以标准大气条件为基准,无供航空器使用的引气,并且只装有发动机正常工作所必需的那些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