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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2年) 十二、

十二、 §33.63改为第33.63条后,条款修改为:

第 33.63 条 振动

每型发动机的设计和构造必须使发动机在其声明的整个飞行包线和整个转速和功率或推力的工作范围内正常工作,而不应导致因振动而使发动机的任何零部件应力过大,并且也不应导致将过大的振动力传给航空器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