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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1年) 六、

六、 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将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高度由900米至57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高度在6600米至11400米,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高度在13000米以上,每隔20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高度由600米至60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高度在7200米至12000米,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高度在12000米以上,每隔20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高度在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