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2014年) 三、

三、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核准经营许可航线在运营中因航空安全原因出现异议的,航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程序向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的民航行政机关提出,民航行政机关经重新评审后作出核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