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2014年) 一、
一、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修改为:
“第三条申请国际航班经营范围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内航空运输,年旅客运输量达到150万人次或1.5亿吨公里;
具有良好的飞行安全记录;
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
具有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有相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
增加必要的资产,足以承担国际航班经营中的民事责任。亏损的空运企业不能申请经营国际航班。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