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空运企业申请航线经营许可的登记应在计划开航30日前提出。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机关统一印制的《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表》,并可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由空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按所申请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辖范围,报送民航总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