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空运企业应当确保核准经营许可航线的正常运营。凡核准经营许可后,60日内未安排航班或因空运企业自身原因航班执行率不足50%的,核准机关可以撤销其经营许可,且2年之内不再受理该空运企业就该航线或相关航线提出的经营许可申请。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撤销的航线许可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