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空运企业航线许可申请后,应在20日内提出意见,并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民航地区管理局核准的航线经营许可,应在核准后10日内报民航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