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七章 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节 经营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节 经营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在航空器上发现由于危险品泄漏或者破损造成任何有害污染的,应当立即进行清除。 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航空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触表面上的辐射程度和非固着污染超过《技术细则》规定数值的,不得重新使用。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