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
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
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
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航线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
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