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经营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未报告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情况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