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经营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品被盗或者不正当使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