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批准函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批准函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及时报告颁发许可的地区管理局,并在公共媒体上发布遗失公告、声明作废后,向颁发许可的地区管理局书面申请重新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