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本企业人员提供培训所设立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其教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熟悉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

教员是本企业的雇员;

从事民航相关业务3年以上;

通过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的培训,并考核优秀;

具备相应的授课技能并通过评估;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