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根据《技术细则》的要求,以下企业或者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应当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

作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者托运人代理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国内经营人;

货运销售代理人;

地面服务代理人;

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

危险品培训机构可以代表上述企业或者组织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但在实施前应当得到委托方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