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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04年) 第276.159条

第276.159条 运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训练要求

除本条(b)款的规定外,下列各类人员未按经局方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进行训练或训练不合格,运营人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关工作,该人员也不得接受运营人安排的相关工作:

运营人及其代理人的危险品收运人员;

运营人及其代理人从事货物及行李地面操作、存储及装载的人员;

旅客作业人员和负责对货物、邮件、旅客及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的人员;

飞行机组和配载员;

飞行机组以外的其他机组成员;

运营人及其代理人除第(1)项以外的货物收运人员。

外国运营人应确保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空运输活动的上述人员按下列要求训练合格:

运营人所在国批准的训练大纲;或

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

按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训练合格的人员,可为不同运营人代理(a)款中同一类别人员的工作,但运营人应确保其符合以下条件:

在同等职责范围内,其训练水平足以胜任指定的工作;

遵守运营人危险品手册要求。